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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之外有协议 合谋走私案情背后有案情 难逃法眼

1998-11-0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

协议之外有协议合谋走私案情背后有案情难逃法眼

——南京海关破获走私进口铁矿砂案

本报记者张翼

进口商品按章纳税,本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在暴利的诱惑下,一些自以为很聪明、很有办法的人千方百计偷逃关税,或绕过海关,或玩弄技巧瞒骗海关,虽然一时得逞,最终却难逃执法者的铁拳。

南京海关最近破获的走私进口铁矿砂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在这一走私案中,走私分子手法可谓高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以“合法而守规则”的面目出现。

1997年7月18日,上海银美公司与外商——澳大利亚西蒙公司签订铁矿砂的来料加工合同;10月10日,银美持来料加工合同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领来料加工批件;11月19日,向南京海关申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货物到港后,银美公司委托一家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向上海浦江海关申报进口铁矿砂13.4529万吨。之后,银美公司将全部矿砂发运至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加工。

据南京海关保税处关员介绍,银美公司这一来料加工合同手序完备,运作也完全符合规范,并且在办备案登记时,还按南京海关要求提供了上海一家银行和梅山公司的保函。

但是,1998年3月,当海关关员到梅山冶金公司进行中期核查时,却发现银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部分澳矿砂制成的5000吨生铁销售,其行为已涉嫌走私犯罪,南京海关与南京市公安局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在侦查中又发现了更加令人震惊的事实。

南京海关调查处副处长徐六生告诉我们,搜查银美在上海的办公地点时,办案人员在一份材料上发现了一个对外付款的信用证号200000048097,这一线索十分重要,因为来料加工属于两头在外的贸易,原料由外商提供、制成品由外方销售,中方只收取加工费,不存在对外付款的问题。如果对外付款,说明贸易性质已经改变,是一般贸易,不应享有国家给与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的优惠政策,这是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然而,办案人员调查了银美在上海开户的十几家银行,却发现信用证并非银美所开,到底谁是真正的买家?

此时,一份签于1997年10月7日的来料加工合同附件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重视,在这份甲方为上海银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为西蒙澳大利亚公司的合同附件上,居然明确规定该批铁矿生产出来的生铁所有权归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所有。顺藤摸瓜,办案人员赶到天津,在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终于查出,信用证为中天诚公司所开,银行还出具了该批货物的款项支付证明材料,实际支付449.85万美元。至此,这一走私案的幕后操作者露出了马脚。

随后的调查中发现,1997年6月20日,中天诚公司与澳大利亚哈默斯利铁矿砂有限公司签定订购铁矿砂30万吨的合同,为了执行与哈默斯利公司的合同,6月25日,中天诚对曾于6月3日开出的200000048097号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使信用证的有关条款与此合同一致。这一切表明,中天诚公司已将30万吨铁矿砂买断。

那么,如何使上述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免税进口呢?中天诚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武器”,那就是中天诚公司于1997年4月在澳大利亚登记的西蒙公司,尽管公司只花了两澳元登记费,但也是堂而皇之的外商。于是就出现了我们前边提到的7月18日上海银美公司与西蒙澳大利亚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以后那一幕幕一本正经的过场戏。

实际上,“来料加工合同”并不代表银美与中天诚的真正利益分配,这一点中天诚公司的法人代表曹毅毫不隐讳,他说,合同不存在执行问题,签订来料加工合同是为了申领手册,而领到手册就意味着免税。因此,为了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1997年9月23日、10月7日银美与中天诚又签订了合同的附件,规定加工成品的出口由银美自行负责,西蒙公司协助其操作,西蒙公司应保证接收1万吨加工成品生铁,并取消原来对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银美公司保证在铁矿砂装船之日起180天内支付矿砂货款,否则13万吨铁矿砂生产出的等值成品生铁的所有权归中天诚公司所有。这些附件已完全改变了来料加工的贸易性质。

据了解,中天诚公司在澳大利亚还有一个两澳元登记的子公司CHB公司,1996年12月到1998年5月间,中天诚公司利用西蒙和CHB公司先后与上海银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贵州水城钢铁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福建天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假来料加工进口铁矿砂,从湛江、上海、青岛等口岸进口铁矿砂26.6万吨,骗取免税进口,案值人民币约1.5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00余万元。目前,有关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

走私者正如俗语所说,机关算尽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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